(2016)黑108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任旭丽、赵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任旭丽,赵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601号原告:张秀芳,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旭丽,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赵祯,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秀芳与被告任旭丽、赵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秀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以无法向被告赵祯送达起诉状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