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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任旭丽、赵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任旭丽,赵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601号原告:张秀芳,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旭丽,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赵祯,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张秀芳与被告任旭丽、赵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秀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以无法向被告赵祯送达起诉状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