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成与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成,曹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265号原告:雷成,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小龙,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雷成与被告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被告曹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借到原告4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此后没有偿还。被告曹小龙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答辩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5月1日被告曹小龙出具的借条:“借条今借雷成现金45000元整。借款人:曹小龙。2015.5.1”。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被告曹小龙因为周转借到原告雷成现金45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支,并加盖指印。此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曹小龙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雷成与被告曹小龙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请求偿还,被告曹小龙理应及时偿还借款,长期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现依据被告给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4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雷成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曹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薛 莹审判员 赛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