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5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大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被执行人:李大洪,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大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25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大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国庆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