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庆生、郑雪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庆生,郑雪梅,朱文,周连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082号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水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生,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告:郑雪梅,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告:朱文,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连根,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生、郑雪梅、朱文、周连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