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催11号申请人: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公刘街滕宇国际3号楼1604室。经营者:王艳。申请人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500357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彬长孟村矿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彬县城西佳涵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姣凤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扈艳红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