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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陈晓慧、朱红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陈晓慧,朱红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4301号原告:王玉珍,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晓慧,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红碧,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玉珍为与被告陈晓慧、朱红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晓慧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7月23日起向原告王玉珍借款152万元,原告王玉珍以现金本票的方式将借款汇至被告陈晓慧的账户,借款后,被告陈晓慧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2014年7月9日,俩被告重新立据确认其欠原告王玉珍借款1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10月23日止。后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慧、朱红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珍借款120万元。被告陈晓慧、朱红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陈晓慧、朱红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列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琼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