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达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达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35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西安达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1218室。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达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该公司的旅游会员服务,并签署了“尊享VIP体验”合同及“巴厘岛6天5晚专享VIP服务”合同。合同承诺原告享受3年内10地任选3地吃、住、玩全包服务(交通费、签证费)除外;3年内私人定制行程服务;3年VIP会员团7折优惠;3年内逍遥假期任选以及3年内任意时间两人巴厘岛团队当地酒店住宿及行程中景点门片、餐饮服务。2017年1月,原告想去旅游,到被告处商谈,发现被告营业场所已人去楼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旅游会员费6000元,并要求被告按合同赔偿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却一次也没有安排原告出去旅游。另查明,被告以此种方式与大约300多名老年人签订了旅游合同,累计金额约为200万元。而现在被告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下落不明。被告的此类行为,明显涉嫌诈骗,且数额巨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小彬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