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施武举与郑宏伟、甘红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武举,郑宏伟,甘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施武举,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甘红春,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施武举与被执行人郑宏伟、甘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武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武举申请执行借款本息人民币300000元,及2016年3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甘红春位于个旧市XX小区XX幢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现暂不能变现,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保留��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6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4456元,由被执行人郑宏伟、甘红春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维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