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王建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仲裁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经营者王建队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债务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经营者王建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