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坤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坤雷,曾用名王昆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衡某、被害人亲属何某1、被告人王坤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坤雷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S310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西泉镇欢塘村路段时,观察疏忽,车辆碰撞到行人何某2,致何某2受伤,后何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坤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坤雷于2017年1月21日到凤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坤雷亲属与被害人何某2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补偿调解协议,被害人何某2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王坤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坤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州公交认字(2017)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证明、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查交通事故无名尸的通报单、滁州日报认尸启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汪某,4、钱某、何某1证言、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毒鉴字[2017]第23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7]痕迹鉴字第97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滁)公某(DNA)字[2017]011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凤阳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雷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坤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坤雷与被害方自愿达成民事补偿调解协议,得到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坤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凤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学栓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