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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旷莉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旷莉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185号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学,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旷莉晖,成年人。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旷莉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旷莉晖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旷莉晖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旷莉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