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自立与哈日夫、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立,哈日夫,吴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民初575号原告:张自立,又名张自占,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委托代理人:赵晓泉,男,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日夫,男,1954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吴美荣,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张自立与被告哈日夫、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自立的诉讼代理人赵晓泉和被告吴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日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自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54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6%计息,从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400元,并写有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8日。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于2015年4月4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书,约定2015年4月12日一次性还清,但至今仍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354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吴美荣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时间为2013年左右,借款本金为20000元,因未能偿还,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4月4日进行结算,本利合计35400元。被告方认可应向原告偿还35400元,但因为无经济能力,故不再承担利息。被告哈日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4日,原告张自立与被告哈日夫、吴美荣就双方借贷事项进行结算,合计借款为35400元,并由被告哈日夫、吴美荣向原告张自立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2015年4月12日一次性偿还35400元,并将之前出具的书面借条作废。但至今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张自立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哈日夫、吴美荣共同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就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的约定,被告吴美荣对该证据当庭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哈日夫、吴美荣因向原告张自立借款,到期未能偿还,双方作出约定,并由二被告作出书面承诺,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吴美荣亦认可原告张自立要求偿还3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立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张自立要求被告哈日夫、吴美荣偿还3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哈日夫、吴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自立借款3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374元,由被告哈日夫、吴美荣负担7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雅 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