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胜霞、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霞,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霞,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山永国,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计亮,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环岗村加州阳光花园*期多层公寓*****栋商铺03b。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委托代理人:吴仲江,该公司员工。���诉人杨胜霞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9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杨胜霞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杨胜霞承担。杨胜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富兴公司向杨胜霞返还定金30000元;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富兴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杨胜霞在签订认购书时候没有看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和样板房平面图。认购书为格式条款,案涉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住,富兴公司对此应清楚提醒杨胜霞。富兴公司的销售人员采用欺诈、误导方式引诱杨胜霞签订了认购书。录音资料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社会公德,法院应采信录音的真实性。富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富兴公司应否向杨胜霞返还购房定金。首先,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杨胜霞在签署时已清楚了解并同意富兴公司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约定,达成合意后,杨胜霞不得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原因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显示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其次,从双方确认的样板房户型图��看,一层楼有10套以上房屋,且每套房屋只有阳台、卫生间、房间或客厅,并没有独立的厨房,这与一般的住宅不同。杨胜霞主张其签订认购书前所看的样板房为住宅,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杨胜霞提交的录音资料,无法确定通话人的身份。综上,杨胜霞以涉案房屋不符合其购房目的为由,主张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富兴公司返还定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胜霞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杨胜霞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