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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新东阳钢管扣件租赁站、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新东阳钢管扣件租赁站,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新东阳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滁州市琅琊区北外环南侧,经三路西侧。经营者:张豪,该站业主。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15742078-3。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26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应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