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彦淼与韦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淼,韦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987号原告:李彦淼,男,出生于1991年9月28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韦亚东,男,出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淼诉被告韦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淼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彦淼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