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彦淼与韦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淼,韦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987号原告:李彦淼,男,出生于1991年9月28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韦亚东,男,出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淼诉被告韦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淼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彦淼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