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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溧阳市九九工字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九九工字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溧阳市九九工字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振兴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冬宝。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溧阳市九九工字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481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6]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