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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继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李晓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黄继文,李晓芳,宜昌交运集团长阳畅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06867677C。负责人:朱为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电力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交运集团长阳畅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8000008661法定代表人:陈启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继文、李晓芳、宜昌交运集团长阳畅通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鄢 睿审 判 长  袁红文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