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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辽阳益工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阳益工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246号原告: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纯,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益工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士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益工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益工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辽阳顺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孙 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