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万云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神前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万云,平顶山市神前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梁万云,住郏县白庙乡。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前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单位所地郏县安良镇。梁万云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神前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425民初176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万云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