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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守勇与崔兆利、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勇,崔兆利,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32号原告:刘守勇,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被告:崔兆利,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16-1号2008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号。原告刘守勇诉被告崔兆利、青岛鼎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守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U×××××鲁UJ1**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U×××××鲁UJ1**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