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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亚芝与被告李满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芝,李满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206号原告:任亚芝,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明,男,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满成,男。原告任亚芝与被告李满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亚芝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任学明与被告李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亚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李满成支付原告所欠建房款5594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裁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寺底的洛阳中心社区安置房,房屋结构为砖混,层数2层,建筑面积209㎡,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235940元。2014年年底该工程交工,被告迄今为止仅向原告支付建房款180000元,剩余建房款5594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李满成承认尚欠原告任亚芝建房款55940元,但不认可所欠建房款的利息,并辩称原告给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院内水路不通、院墙墙体脱落及裂缝、大门安装处理不到位,而原告任亚芝未给其维修,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其再向原告任亚芝支付剩余的建房款即可。本院认为,被告李满成承认原告任亚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任亚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任亚芝为被告李满成修建房屋完工,被告李满成于2015年10月实际入住,证明原告任亚芝向被告李满成已实际交付该房屋,在庭审中,被告李满成亦承认其尚欠原告任亚芝55940元建房款,故原告任亚芝诉请被告李满成支付拖欠的55940元建房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满成辩称原告任亚芝给其修建的房屋存在院内水路不通、院墙墙体脱落及裂缝、大门安装处理不到位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房屋质量问题的关联和程度,亦未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故其答辩理由本院无法支持;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任亚芝诉请被告李满成支付建房款利息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亚芝支付建房款55940元;二、驳回原告任亚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李满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