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雪峰与武二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峰,武二苳,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55号原告:任雪峰,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二苳,住托克托县。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康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元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峰与被告武二苳、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雪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任雪峰负担。审 判 长 郝麟书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人民陪审员 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