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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徐俊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徐俊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胡恩胜。被执行人徐俊炎,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俊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俊炎应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俊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徐俊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俊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俊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俊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