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冉思、冉建中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思,冉建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思,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10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冉建中,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思、冉建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思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思、冉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冉建中因购买的象棋子有质量问题,到保定市力高古玩市场找到原货主被害人李某、薛某夫妇,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冉建中找到其子被告人冉思,要求为其讨个说法。被告人冉思纠集数人和冉建中一起到力高古玩市场,将被害人李某、薛某打伤,并将被害人李某、薛某摊位和临摊的工艺品砸坏,被告人冉建中将被害人薛某的手机摔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薛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255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以证明被告人冉思、冉建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思、冉建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冉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冉建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冉建中以其购买的象棋子有质量问题为由,到保定市力高古玩市场找到原货主被害人李某、薛某夫妇交涉,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冉建中找到其子被告人冉思,要求为其讨个说法。被告人冉思纠集数人和冉建中一起到力高古玩市场,将被害人李某、薛某打伤,并将被害人李某、薛某摊位和临摊的工艺品砸坏,被告人冉建中将被害人薛某的手机摔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薛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255元。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冉思、冉建中与被害人李某、薛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李某、薛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李某、薛某对冉思、冉建中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思、冉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薛某的陈述,证人魏某、高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损坏物品及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冉思作案时所用木棍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被害人李某、薛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保定市南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关于涉嫌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裕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说明,和解书、谅解书及收到条,关于被告人冉思、冉建中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思、冉建中为泄愤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冉思、冉建中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思、冉建中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冉建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徐坤双人民陪审员 安梦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