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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立雄与吴定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雄,吴定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立雄,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被执行人:吴定雏,男,生于1969年9月14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陈立雄与吴定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鄂1223执22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定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定雏债务已经清偿,应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定雏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