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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卓杰与李静霞、马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卓杰,李静霞,马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20号原告:王卓杰,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马成德,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卓杰诉被告李静霞、马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卓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卓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8元,减半收取5294元,由王卓杰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