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杜兰海受贿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40号罪犯杜兰海,男,57岁(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兰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杜兰海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刘秀仿、助理检察员肖辉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良乡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毕海东、舒志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杜兰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及2016年9月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杜兰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杜兰海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兰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6月及2016年9月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杜兰海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庄沛广、任晓欢的证言;(3)罪犯杜兰海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杜兰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是,鉴于罪犯杜兰海为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兰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锋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