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于理靕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于理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龙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连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艳波,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理靕,女,汉族,白山市玉神宫负责人,住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1月3日对于理靕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于2016年9月12日工作巡查时,发现于理靕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集体土地。我局立案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查明,于理靕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集体土地1470平方米,用于建筑房屋。2016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于理靕送达了白山国土行罚告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11月3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旱地1470平方米×2元/平方米﹦2940元。三、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被执行人辩称,对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3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被执行人即未交纳罚款,又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义务。本院认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被执行人于理靕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白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即旱地1470平方米×2元/平方米﹦2940元,由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花 明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