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孔令松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850号罪犯孔令松,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孔令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4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孔令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令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孔令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