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柯再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再静,陈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柯再静,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纪川,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柯再静与陈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纪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陈纪川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6楼015号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柯再静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纪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纪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再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