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秋英与史爱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秋英,史爱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田秋英,女,1958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爱莎,女,1961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秋英与史爱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田秋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96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9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爱莎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史爱莎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田秋英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