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洪健与炎陵县梨树洲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健,炎陵县梨树洲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204号原告:洪健,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与原告洪健系亲属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炎陵县梨树洲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张光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健与被告炎陵县梨树洲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坐落于炎陵县霞阳镇房屋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当于人民币500000元的其他房屋或财产。并提供了黄金华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金华的房屋;二、查封被告位于炎陵县霞阳镇房屋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当于人民币500000元的其他房屋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