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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龚续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10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龚续春,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龚续春罚金[(2016)渝0109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