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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涂金余与林文帛、郑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金余,林文帛,郑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67号原告:涂金余,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奇,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文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瑞丽,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涂金余与被告林文帛、���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