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涂金余与林文帛、郑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金余,林文帛,郑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67号原告:涂金余,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奇,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文帛,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瑞丽,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涂金余与被告林文帛、���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