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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寒辉与张家宁、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寒辉,张家宁,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13号之二原告邓寒辉,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衍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201510219482。被告张家宁,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张燕,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邓寒辉与被告张家宁、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赣0735民初113号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张燕及案外人温丽梅的车辆采取限制性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燕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车辆的限制性查封措施;二、解除对温丽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车辆的限制性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开铭人民陪审员  陈远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