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楼华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华,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鑫范,北京市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女,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伟,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邹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光,男,员工,住。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华、原审被告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靖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