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辖终12号上��人(原审被告):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循环经济科技园纬北2路28号。法定代表人:唐献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北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106667474853H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EXUC47。法定代表人:简江村,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因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江西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物权返还请求权。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1表述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28783826)票面金额损失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损失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其诉讼请求可知,原审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是请求两���审被告赔偿其损失,而不是请求返还票据。因此,本案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而非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之一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循环经济科技园纬北2路28号,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沭���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景洪审判员 汪险峰审判员 程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