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赵锁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艳,赵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262号原告:李晓艳,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第七中学教师,现住古交市。被告:赵锁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现羁押于临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晓艳与被告赵锁明于2000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01年2月19日依乡俗举行了典礼,200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11日生育长女,取名赵博雅,现就读于古交市第七中学,2005年8月2日生育长子,取名赵子政,现就读于古交市姬家庄小学。因被告赵锁明多次吸毒,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原告李晓艳于2017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被告赵锁明每月承担各500元生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晓艳与被告赵锁明离婚。二、婚生女赵博雅,婚生子赵子政随原告李晓艳生活,由原告李晓艳抚养,被告赵锁明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晓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