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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先妹与被申请人廖志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先妹,廖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62号申请人:吕先妹,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廖志辉,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吕先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志辉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100000元。担保人王德玉以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先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廖志辉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1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担保人王德玉的房产(本案担保物)。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吕先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忠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