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谌报军与张成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报军,张成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934号原告:谌报军,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腾青春,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成记,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谌报军(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成记(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呈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腾青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学关系,五年前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2016年2月1日,被告补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这有被告所打的借条为证。事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左右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总计22万元,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兹张成记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谌报军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正(220000.00)特此立据。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张成记2016年2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后一直未予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付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成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谌报军借款人民币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由被告张成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州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翘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