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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晓鹏与被执行人李明、陈丽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晓鹏,李明,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卫晓鹏,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晓鹏与被执行人李明、陈丽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一、对申请执行人卫晓鹏提供的其和妻子王娜共有的位于闻喜县北城社区兴闻西街xxx号海天嘉园x区x幢x单元x层xxx室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李明、陈丽娟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卫晓鹏提供的其和妻子王娜共有的位于闻喜县北城社区兴闻西街xxx号海天嘉园x区x幢x单元x层xxx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陈丽娟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