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7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映丽吴巧云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映丽,吴巧云,蒋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广场A座1405,组织机构代码:27943053-3。法定代表人:许哲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映丽,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巧云,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海,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映丽、吴巧云、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