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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金秀与崔全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秀,崔全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293号原告:李金秀,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全刚,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花,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金秀与被告崔全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金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被告崔全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花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李金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移交鉴定。鉴定意见书作出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金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被告崔全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金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崔全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001.05元;2、诉讼费由崔全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14时25分许,崔全刚严重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01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杨庙乡何集大桥北侧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李金秀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金秀及乘坐人周翠云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金秀被送往固镇东方医院,伤情被诊断为:1、右侧SMITH骨折;2、左侧筛骨纸板骨折伴局部筛窦积液;3、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4、右颞轻度脑挫伤;左眼视物不清。李金秀住院治疗15天,花去治疗费用15189.85元。本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崔全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金秀的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均为60日,后续治疗费用4500元,花费鉴定费3250元。崔全刚严重醉酒后违法驾驶车辆将李金秀撞伤,其应当对李金秀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现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崔全刚在庭审中辩称,虽然我是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但是我在这次事故中受伤很严重。李金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对其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我愿意赔偿。李金秀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李金秀在固镇县东方医院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固镇县东方医院门诊病历、李金秀眼睛受伤检查单、用药处方、诊疗发票、李金秀因治疗拍摄片子、CT诊断报告单、李金秀所驾驶车辆车损的现场照片复印件、因鉴定需要做检查的发票、门诊病历、鉴定费发票、因鉴定产生高速交通票据。崔全刚对李金秀提供的车损现场照片,认为李金秀未提供发票证明车辆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对李金秀提供的高速交通费用80元不予认可;对李金秀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崔全刚就其陈述的事实理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李金秀的举证、崔全刚的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李金秀提供的车损现场照片,该照片无法证明车辆损失金额,故不予采信。对李金秀提供的高速交通票据,经庭审询问,该费用系李金秀和周翠云一起乘小轿车去合肥鉴定产生的高速费,从蚌埠到合肥××出口××路出口,从合肥返回的入口是蜀山入口,去合肥的通行费是80元,回来时通行费是75元。经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该高速交通票据上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7点57分,两者日期相符。该鉴定机构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该高速交通票据显示站址为金寨路,系蚌埠至合肥的途径地,故该票据系李金秀因鉴定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低于乘坐客车或高铁到合肥进行鉴定往返的交通费,本院予以认定。对李金秀提供的其他证据,崔全刚均无异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3日14时25分许,崔全刚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01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杨庙乡何集大桥北侧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李金秀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崔全刚、李金秀及乘坐崔全刚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的严吉清、乘坐李金秀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周翠云私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金秀被送往固镇东方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右侧SMITH骨折;2、左侧筛骨纸板骨折伴局部筛窦积液;3、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4、右颞轻度脑挫伤;左眼视物不清。李金秀在固镇东方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0561.79元,后其因该次受伤在该院检查拿药共计花费医疗费4421.06元。本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全刚负全部责任。李金秀的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均为60日,后续治疗费用4500元。因鉴定需要花费检查费180元,因鉴定产生了80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为325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崔全刚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将李金秀撞伤,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全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崔全刚辩称周翠云主张的7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周翠云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宜。对李金秀主张的各项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认定。经审查,李金秀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5162.85元、误工费10219.2元(85.16元/天×120天)、护理费6852元(114.2元/天×6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伤残赔偿金23440元(1172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30元(10元/天×15天+80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鉴定费3250元,合计70904.05元。综上,崔全刚应赔偿李金秀各项损失共计7090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崔全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金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090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崔全刚负担790元,原告李金秀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