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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华玉刚与东丰县东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玉刚,东丰县东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华玉刚。被执行人东丰县东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167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书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