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桂娟杨林玉与李祖华廖善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娟,杨林玉,廖善银,李祖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82号原告:廖桂娟,女,200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叶叔容,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廖桂娟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林玉,女,201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叶叔容,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善银,男,194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祖华,女,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廖桂娟,杨林玉与被告李祖华,廖善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原告廖桂娟,杨林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桂娟、杨林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