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人民法院、杨全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人民法院,杨全省,裴雷,许金龙,吕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全省,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裴雷,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许金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吕鹏芳,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本院在执行冀州市人民法院与杨全生、斐雷、许金龙、吕鹏芳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