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4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林小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4621-3号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保安街特6号。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世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开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小雄,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林小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00元,减半收取100400元,由原告武汉延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华审 判 员 蹇鹏飞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