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绍兵与刘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刘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男,1945年3月8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杨木乡荒山沟村五组。被执行人刘绍兵,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大屯村六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绍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