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孙延珍,孙瑞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278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官庄村。被告:孙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孙延珍,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孙瑞花,女,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身份证红啊37022219650731446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孙延珍、孙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