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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孙延珍,孙瑞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278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被告: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官庄村。被告:孙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孙延珍,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孙瑞花,女,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身份证红啊37022219650731446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孙顺、孙延珍、孙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