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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迎春、龚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迎春,龚振平,吴少芳,龚立斌,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97号申请执行人林迎春,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龚振平,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少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龚立斌,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工业南路158号,注册号:350981100018092。法定代表人龚振平。申请执行人林迎春与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龚立斌、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